摘要

重整计划的实质是投资人、出资人、债权人、债务人多方交易合意的集合,经裁定批准生效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该效力应及于重整计划的各个参与方,即对出资人也应具有约束力。在承债式重整模式下,若出资人拒不配合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主审法院可依重整计划具备强制执行效力而将股权强制变更至重整投资人名下,以保障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