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刑法规制一直呈现从严惩处的立场,对于该类犯罪的规制应着眼于从宽处罚、罪名区分和罚金刑的裁量。退赃退赔从宽处罚的规定不仅维系着刑法威慑与谦抑性之间的平衡,而且有助于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判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二罪,应以“非法占有目的”为关键要素,并参考“行为+结果”的双重标准。罚金刑的适用应综合考虑影响因素,有效执行则需要刑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