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专利法第四次修正案(草案)》新增第二十条中引入了诚实信用原则,但缺乏具体化的适用路径。基于专利契约理论,将专利权视为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契约,从而将不诚信专利申请行为视为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专利权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将专利申请的驳回和专利权的无效作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从而实现诚实信用原则在《修正案(草案)》中的具体化适用。本文认为,应考察美国不正当行为原则和日本关于冒认专利的法律规定,并结合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实践,通过设置衔接条款,来限定不诚信专利申请行为的具体情形,实现《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衔接条款的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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