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2019年第55号2019年4月10日为支持脱贫攻坚,现就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