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可再生能源对于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巴黎协定》确定的“温控目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较高的使用成本会阻碍可再生能源的广泛利用。许多国家为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率,纷纷制定可再生能源激励制度,并适时予以调整,由此引发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争端,其结果往往导致履行气候国际规则的国内可再生能源激励制度与WTO规则和国际投资协定规则的适用存在不一致性。国际社会为实现“温控目标”应共同努力,通过推动国际法治互动,同时推动国内可再生能源激励制度与国际法治互动,以消除此不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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