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追溯自甘风险规则的历史,其从产生至今,在不断的实践中已经具备了丰富的内涵。从2002年著名的"无为诉留波"案,我国审判实践中第一次明确适用自甘风险规则以来,已存在不少涉及甚至援用这一规则的案例。我国民法典将这一规则明确为独立的免责事由,但有学者认为该免责事由与侵权责任编中的某些免责事由相重叠。《民法典》正式施行,仅依据第1176条条文的原则性规定难以冲破实践中的适用困境。对此,首先应将适用的主体限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次应当将其适用的领域范围做适当的放宽,不限缩不滥用,使其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最大程度地发挥作用。

  • 单位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