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政部门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可以简称为"河印"①关系。本文简要探讨了清代河道总督和沿河地方督抚的关系,包括东河总督与河南、山东二省巡抚的关系,南河总督与两江总督的关系;河员与地方州县印官的关系;对当代"河印"关系在黄河防汛层面上也作了简要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