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相对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规定在税收实际工作中遇到了很多问题,给税务机关与相对人均带来了不少困惑,对税务行政复议前置制度在税收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部分实务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一些观点和建议。

  • 单位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