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企业合规试点改革走向深水区,涉及的企业、案件、地域和公安司法办案机关越来越多,一些普遍性的问题需要刑事诉讼法予以回应。刑事诉讼法修改回应企业合规问题采用的立法模式有分散式和集中式两种。应当以企业合规为契机对刑事诉讼法实现从以自然人为中心到以自然人和单位(企业)双中心的彻底改造。认罪认罚从宽与企业合规从轻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刑事诉讼法要做好衔接。附条件不起诉急需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并明确考察期、考察和评估主体等关键问题。企业合规立足审查起诉阶段向前向后延伸,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介入企业合规是发展的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