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数据开放是行政主体向社会公众提供政府数据的行为。这一行为对应着一种行政法权利,即公民知情权抑或其公共数据权。虽然政府数据开放与政府信息公开有着密切联系,却不能忽视两者在权利基础上的实质性差异。以公民公共数据权作为政府数据开放权利基础,在权利内涵、权利特征以及权利属性上更加符合数据开放的功能定位、行为结构和权利目的。从权能视角观察公共数据权的权利内容及其运行边界,可以为我国政府数据开放提供新的制度遵循。因而,以公共数据权为基础进行政府数据开放的制度构建,有利于形成政府数据开放制度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体制,明确政府数据开放制度构建的具体形式。为此,可以借助新技术提升政府数据开放能力和完善政府数据开放的利益机制,以实现公共数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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