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应认定为共同危险行为。受害人无法证明全部共同危险行为人数量、身份的,应支持受害人仅起诉部分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主张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的,被告应举证证明其自身不在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范围内,或全部共同危险行为在整体上均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或损害结果不存在,方得免责;被告仅主张其自身单独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而要求免责的,不予支持。对可能涉及共同危险行为侵权与高空抛物侵权的区分认定问题的,应审慎区分不同的行为模式、归责原理及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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