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进行系统研究具有现实意义。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本罪的宣扬、煽动行为包括制作或散发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讲授或发布信息以及其他方式。本罪中的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犯罪,行为人着手实施煽动行为即构成既遂;互联网中介服务者与本罪犯罪人存在共同故意的,双方构成本罪的共同犯罪;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司法实务中要从主客观方面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并区分本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正确适用本罪的法定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