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第44条新设的贪污受贿犯罪之死缓犯终身监禁制度,是在我国司法改革和法治反腐背景下,对贪污受贿犯罪慎用死刑和惩治腐败的有机结合,其具备深化死刑改革和严惩腐败犯罪的双重功能。终身监禁制度依附于死缓制度而存在,其刑罚严厉性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故其属于一种典型的中间刑罚。当前,我国终身监禁的司法适用率较低,其中夹杂了部分司法实务者与理论研究者对终身监禁制度法理意涵之误读。为还终身监禁制度以应然面向,未来我国有必要从以下三个面向对终身监禁制度予以重构:其一,结合我国死刑改革之发展趋向,审慎扩张终身监禁制度的适用范围;其二,发挥终身监禁之制度优势,通过修法的方式增补适用重大立功之规定;其三,严格遵循"从旧兼从轻"的刑法溯及力原则,重点依据刑罚轻重来判定终身监禁的时间效力。

  • 单位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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