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价乌木案”引发了全社会对于物权法的思考,并且由此带来了法律界对物权法上先占制度的反思.本文认为,天价乌木的物权属性为无主物,在目前我国《物权法》尚未确立先占制度的情况下,法院可借助法学方法论,运用先占制度理论进行裁决,判定乌木所有权归属于先占人,同时给予天价乌木出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适当补偿.这样一方面可以定纷止争,一方面可凸显我国现代化民主法治的进程和魄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