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网络犯罪的刑法解释,主观解释论过于机械地理解立法原意,往往忽略了刑法的适用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联;虽然“以主观限制客观”或“在主观的基础上纳入客观”的折中解释在应对网络犯罪上显露出一定的优势,但实则是一种非必要的折中,反而不当限缩了网络犯罪的范围,导致难以有效规制网络犯罪;针对网络空间中层出不穷的新型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坚持客观解释论的基本立场。当然,为防止客观解释在网络犯罪中不当扩大进而转向类推解释,有必要运用罪刑法定原则来予以检验,即不得突破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以及应当符合国民的一般预测可能性。同时,在具体解释过程中,应当注重与网络空间规则及网络技术之间的界限,在能够运用网络规则或者技术进行规制时,就不应轻易解释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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