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陆法系国家现存的物权变动模式所追求的法律价值和调整的侧重点不同。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物权变动模式是以债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为原则,以意思主义为例外的方式。通过从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角度对物权变动模式的分析,笔者认为,每一种模式的法律价值和调整的侧重点都各有不同。若进行分析研究,就会有高低优劣之分。用不同的划分模式来加以处理,并不是必须将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归为某一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