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数据共享在数据收集、共享、利用及退出阶段分别面临数据质量差、可持续性低、安全风险不可控以及数据退出难等现实困境,这些困境受制于政府组织结构、现行共享模式固有弊病以及技术壁垒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政府数据共享视域下,首席数据官既能够消解政府数据共享面临的多维困境,还符合国家政策的总体导向,同时具备地方实践的现实基础,具备制度确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但是,首席数据官作为新事物,在主观态度控制、客观能力供给以及监督评价层面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引发潜在风险,应予以针对性防范。其一,应建立权责清单制度控制主观态度层面的潜在风险;其二,应明确人才供给模式消解客观能力层面的潜在风险;其三,应建立考核评估机制杜绝监督评价层面的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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