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档案法》实施背景下,与旧《档案法》相配套的档案法规体系面临着过时的危险,亟待全面修改。新《档案法》的内容存在十大亮点,我们要从坚持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改进档案管理工作等方面来把握其实施意义。现有档案法规的制定程序缺乏专家论证,科学性不强;部分内容与新《档案法》冲突,体系性不强;法规与上位法及彼此之间高度重复,未凸显地方特色,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因此,我国应当从整体上完善档案法规体系。具体路径包括各地区在修订档案法规时,对档案法规草案进行专家论证,必要时委托第三方起草,提升档案法规立法的科学性;通过立法后评估、定期清理和备案审查,增强档案法规立法的体系性;在档案法规立法过程中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凸显地方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