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于民事诉讼程序,标的识别问题在刑事诉讼领域始终未能得到足够重视,其结果便是实践中的诉审关系常常受到误解。由于域外的理论模型与本土环境难以契合,过往的诸多阐释方法均有不足之处,尤其是“不可分”效力等个别特定的概念存在误用。通过对相关司法解释条款的分析,可发现案卷内的自然事件是更接近于现实经验的识别公式。一方面,针对犯罪事实的法律评价未被囊括在内;另一方面,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尚不足以承载诉审之间的同一要求。而在这种逻辑范式的运作中,亦无法忽视先定后审、突袭裁判等负效应的外溢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