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随着国际投资数量的激增,提交至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其中,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中投资仲裁的合理性与有效性也在不断遭到各国的质疑。为了追求各自在国际投资活动中最大利益,站在各自的立场,各国纷纷提出了不同的改革方案,其核心是上诉机制是否构建问题。作为资本输入与输出双向投资大国,中国应积极参与到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改革之中,提出中国方案,借鉴世界贸易组织中的上诉机构来构建“初审仲裁+上诉机制”的解决路径,在不同改革方案之间发挥大国协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