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同见义勇为等愿望的道德相比,守信作为义务的道德,其本身缺乏足够的先进性和可奖励性。因此,实践中守信激励的标准制定纳入了不少无关诚信的道德良好信息以提高其先进性。而守法与守信直接挂钩的制度设计,更是使得整个激励标准泛化。将相对人单纯视为"经纪人"的激励措施模式化设计,忽略了个人的多样化需求,起不到足够的激励效果。相较于政府单方面主导的激励模式,"多元共治"的联合激励体制,既有助于实现受激励者"自我激励"的理想形态,也更符合我国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守信激励机制应在实质性公众参与的基础上,设计多样化的激励措施,以"信用加社会责任说"为基本激励基准进行理性建构。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