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刑法》对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与适用仍存在较多不足,包括犯罪主观方面难以认定、犯罪主体范围难以框定、资格刑与罚金刑的效能有待被发掘等。应通过确立网络食品安全犯罪主观方面的判断标准、限定犯罪主体范围、规范资格刑与罚金刑的应用等方式对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适用问题进行解决与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