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1项规定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提供了补充保护,作为一种未注册商标,对"有一定影响的装潢"的界定应该与《商标法》相衔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1项中的"有一定影响"应至少与《商标法》第32条中的"有一定影响"的含义保持一致,且装潢本身应具有显著性和非功能性,单纯的实用设计和美学设计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装潢。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