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总则是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进行的良好创新与发展,这一点在监护制度中得到充分体现。其中表现为增加被监护人主体的种类,第一次设立了我国的成年监护规则,明确了意定监护的法律地位,添加了国家监护规定的一些兜底性规范等,为以后民法分则中监护制度的构建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基础。但是,文章认为,民法总则中的监护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并针对该问题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