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控辩关系始终处于权利-权力失衡的状态,而刑事司法改革造就了"对抗+合作"的新型控辩关系。这种新型控辩关系促使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理性合作、实质性交往。但控辩交往形式化贯穿于我国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不仅使控诉客观性难以兑现,而且使有效辩护难以立足。应当从围绕证据调查的真实性、控辩交往信息的对称性、庭审与裁判的同一性的路径矫正控辩交往形式化,实现控辩交往实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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