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审查逮捕活动具有明显的司法权属性,但是现行审查逮捕程序的运行模式具有较为明显的行政审批色彩。逮捕诉讼化是检察官采用类似"控、辩、裁"的审判模式,以听取侦查人员、辩护律师意见的方式公开审查逮捕案件的模式。审查逮捕程序和刑事侦查活动具有紧密的联系,因此侦查秘密原则和逮捕诉讼化审查的公开性之间,具有相辅相成的关系,二者之间需要通过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和比例原则进行法益的取舍,以达到平衡状态;并据此确定逮捕诉讼化公开审查案件的内容、范围、参与主体以及审查步骤,同时完善相应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