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否定判断方式表达的非营利法人概念,具有与生俱来的语义模糊性和体系开放性,是对奉概念严谨性为圭臬的民法思维方法的极大挑战。厘清非营利法人概念的基本内涵,已经成为我国民事立法活动中不容回避的重要问题。一个法律定义就是一个法律规则,因此,法律概念应该具有可规则性。在非营利法人的诸多定义范式之中,"目的—利润"范式更符合可规则性标准,非营利法人可以被定义为不以营利为目的、排斥利润分配请求权的法人组织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