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般情况下,行政和解中均赋予行政主体一定的行政优先权,以维护公共利益,实现治理目标。但行政优先权的过度行使会损害行政和解的合意性,侵害行政相对人等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和解中的行政优先权必须在一定限度内行使。为了防止行政主体以合意之名行单方管制之实,必须对行政优先权的行使进行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