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司法实践看农村建房施工合约,有的将其归入劳务合约一类;有的将其归入承揽合约一类;有的将其归入建设工程合约一类,可见农村建房施工合约效力的认定是解决一切纠纷的首要问题。由于部分农村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农村建房施工活动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加之目前我国在农村建房施工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及行政管理规范的不完善,导致部分农村建房市场混乱。建房户与施工方之间有的签订了书面合约,有的是口头合约,再加上农村建设施工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用于建房施工的各项工具相对落后,施工人员大多是流动的,施工水平相对较差。这些因素都会导致农村建房施工出现质量问题,劳务费、工程款的结算问题,进而引发建房主与施工方,甚至实际施工人之间的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