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减刑制度存在一些不足,在实体条件上,减刑制度比较片面,未充分考虑减刑对社会的影响和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在程序上,减刑制度比较封闭,罪犯诉讼权利缺乏救济,监督程序设计不足。建议在实体法上进一步完善减刑的实体条件,将社会效果纳入减刑的实体条件,将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作为减刑的必要条件;在程序法上增设被害人意见调查程序、上诉抗诉程序和减刑撤销程序,保障实体法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