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法规范区分强制性与任意性的理论意义在于商法自身的革新价值以及满足社会的观察与期待并与时俱进;实践意义在于统一裁判标准,维护司法公信力。现阶段,公司法存在规范与现实的严重脱节以及法条表述不合理等问题,出现这些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公司法强制性和任意性规范的不合理配置。以公司合同理论、民商法基本原则以及商法的公共利益价值等作为公司法强制性和任意性规范的理论基础,将公司法规范分为公司利益规范、个人利益规范以及国家与公共利益规范并赋予其强制性或任意性,从而实现公司法强制性和任意性规范的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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