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之所以能够称之为科学,最为重要的特征和表现就是法律拥有一套与自身运行规律相适应的分析方法。从解释学的观点理解,即需要拥有符合学科特征的解释工具。从法律解释体系建构过程看,法律解释的意义不仅在于其是建立法律解释语境的解释方法,同时法律解释对象体系与调整过程是法律运行的重要方式。随着信息化技术发展,在现代信息社会空间体系中,数字化过程本身通过它所触发的一系列行为,正在从社会的底层架构影响着现实规范运行的模式和方法,而上述社会形态的转换对于建立数字化法律的科学方法论体系具有重要理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