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人工程价款请求权的类型化

作者:谷昔伟; 曹燕飞
来源:人民司法, 2022, (19): 32-37.
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22.19.006

摘要

建设工程领域中的挂靠关系有别于违法转、分包关系,挂靠人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新司法解释一)第43条、第44条中的“实际施工人”。原则上,挂靠人无权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债权,其借用资质以被挂靠人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明知的,挂靠人为合同主体,有权依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向发包人主张工程债权,未突破合同相对性。发包人对挂靠事实不知情,参照间接代理规定,允许挂靠人在被挂靠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时行使介入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挂靠人并非合法的承包人,不应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