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立法中不涉及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因而代理商的特殊权利诉求找不到法律依据。代理商佣金补偿请求权在性质上属于特殊商事权利,代理商在委托关系终止后的损失无法完全通过合同法的损害赔偿制度得以救济,通过佣金补偿请求权对代理商进行特殊救济能有效保护代理商合法权益,确保代理商实现营利目的。本文对代理商佣金补偿请求权的适用进行分析,探讨其在我国的适用途径。就佣金补偿请求权的具体适用而言:在适用要件上应立足于代理商在商业代理实践中的特殊主体地位,从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两方面进行判断;在补偿金的计算上应以委托人获取的实质利益为计算的基础因素,并结合公平原则,针对个案的具体情况做出调整。在我国商事代理蓬勃发展的形势下,代理商佣金补偿请求权是体现代理商权益保护的特殊规则,赋予代理商在委托关系终止后的佣金补偿请求权不仅符合代理商主体的利益诉求,还能调动代理商主体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在商业交易领域的重要作用。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