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唐代是中国古代法治十分清明的时代。唐代在坚持"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的罪行法定主义原则基础上,为了弥补立法疏漏,在诉讼审判中也赋予司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唐代司法官员由此可以根据逻辑推理、公序良俗、利害权衡、不可抗力等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实现审判的公正。但司法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为防止司法官员滥用自由裁量权,唐代又从制度层面对司法自由裁量权进行规制,把司法自由裁量权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从传世文献和新发现的敦煌、吐鲁番文书中记录的唐代判文来看,司法自由裁量权被广泛适用于唐代各种诉讼审判活动之中。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不仅能够有效发挥司法官员的能动作用,提高诉讼审判的效率,实现司法裁判的个案正义,还有利于维护司法的公信力,防止冤假错案和重大社会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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