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险公司破产时,保险金债权享有优先清偿权,这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和保险公司破产立法价值,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因此被世界各国立法采纳。我国《保险法》第91条第1款第2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即为该意旨而设,但是该项表述使得其外延认定明显缩小了保单持有人基于保险合同而产生的保险金债权的范围,建议修改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返还未到期保险费或保险单现金价值"。在适用范围上,应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经行政措施撤销清算的情形亦可以适用保险金债权优先清偿,而再保险合同则不能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