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组织参与居家照护服务供给是满足失能老年人居家照护需求的重要途径。从组织合法性的视角来看,现阶段我国社会组织参与居家照护服务供给严重不足,面临着诸多合法性问题。在规制合法性方面,政府缺少清晰、明确的政策和激励措施;在规范合法性上,"他者"对社会组织参与居家照护服务的角色期待与实践存在偏差,社会组织缺乏主体意识;在文化—认知合法性层面,社会组织参与居家照护服务的老龄社会文化尚未形成。基于此,社会组织参与居家照护服务供给的合法性亟待提升。其途径是制定明晰的社会组织参与居家照护政策,构建社会组织参与居家照护的社区治理共同体,培育社会组织参与居家照护的老龄社会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