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人工智能时代采取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具有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电子劳动合同与新型用工形式密切相关,对于新冠疫情防控长效机制之建立具有重大实益。电子劳动合同订立的核心是电子意思表示,其成立、传达、解释、错误等以意思表示的归责性理论为基础。对电子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应予以防范,针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身份差异,可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则。以电子劳动合同的发展为契机,可以建立智能化的劳动合同信息系统和劳动争议处理系统,以提高劳动关系管理和服务的效能,快捷处理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