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二年律令》中有许多给予社会困难群体相关福利的法律条文,大致可分为优恤型福利与保障型福利。虽然这些福利具有等级性明显、覆盖人数少、难以被监管等局限,但它们基本上符合汉初“宽厚清静”、与民休息的基本国策,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民的负担,有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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