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8日施行的《夫妻债务解释》改变了"第二十四条"对债权人的过度偏爱。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夫妻共同债务方面仍存在两大误解,问题之根源是我国缺乏夫妻共同财产管理制度。完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应当规定债务人配偶个人财产原则上不对共同债务负责,未用于共同生活的个人债务也能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