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残障劳动者面临着双重弱势,其一是作为残障者相对于其他健全劳动者的比较劣势,其二是作为劳动者相对于雇主的弱势地位。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残障者就业保障法律体系,但在司法程序中对于残障劳动者基于实质正义的倾斜保护力度还有所欠缺,一些残障者在其劳动权被侵害后并不能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借鉴美国的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合理调整制度、雇主抗辩制度等制度设计,并结合具体司法案例所反映的问题,可以从举证责任倒置、司法救助等方面完善我国残障者劳动权的司法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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