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一体化示范区)是推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重大战略的具体实践。对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法律地位与法律职责进行明确规定的是沪苏浙"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9月24日、25日分别表决通过的《关于促进和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赋予了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一定的行政管理权,以促进一体化示范区建设。随着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行政管理权的行使,有行政争议产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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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上海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