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事务处理者出于牟利加害的目的,实施违背任务的行为,给本人(委托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害的,成立背信罪。背信罪的处罚对象是,通过"违背任务的行为"给委托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害",因而其保护法益是行为人与本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及本人之财产性利益。有关背信罪的本质,主要存在滥用权限说与背信说之间的对立。背信罪是以事务处理者作为主体的身份犯,因而其主体必须是在具有一定信任关系的情况下,"为他人"且处理"他人的事务"的人。是否属于"违背任务的行为",应该以委托事务之旨趣为标准来判断,但如果该行为不具有给本人的财产造成损害的实质性危险,对本人而言就缺少实质性的不利益,就不属于本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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