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目前的公司债券违约处置过程伴随着地方政府压力,司法介入公司债券违约有着坚实的正当性依据:能动司法理念的兴起打破了传统意义上的司法被动性,为公司债券违约的司法救济提供了理论前见;法院在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中的特殊角色为司法介入公司债券违约提供了现实依据。公司债券违约的司法救济完善的进路是摆正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树立能动司法的观念,将"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公共政策融入司法裁判活动中,同时要补足基础性制度,构建操作性的程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