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和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相并列,是纵向垄断协议的两种主要形态。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对竞争的影响并不亚于价格垄断,且常常与价格垄断问题相互交织。现行《反垄断法》在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方面的疏漏与空白,很难通过对既有条款的伸缩性解释而得以弥补,并使得这种垄断行为在执法实践中很难受到有效的法律规制。根据反垄断执法的现实需要,结合已经积累的实践探索和经验认识,适时对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在立法上进行系统化的归纳和梳理,是《反垄断法》修订过程中不应回避的一个重大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