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众参与生态立法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是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和实现立法分配、生态正义的需要。当前,我国公众参与生态立法存在着生态文明建设知情权保障缺失,公众参与制度规定过于原则化、抽象化和末端参与化,以及行政法治思维的缺失等困境。要解决这些困境,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生态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立法制度:一是制定《生态安全法》,确立公众生态安全知情权和管理参与权;二是在一定范围内试点立法复决和立法创制制度;三是完善立法评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