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网络游戏画面是否为作品、网络游戏是何种作品、未经许可的游戏直播是否侵权及侵犯了何种权利,实务界和学界都有争议。在确定游戏画面作品性时,不能片面考虑游戏竞技性,应从游戏整体出发。网络游戏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游戏画面只是游戏软件运行的结果,因此采取一元论即依托计算机软件作品对游戏画面进行保护。游戏著作权人对游戏画面享有排他权,游戏直播是对游戏画面的无形再现利用。当前,可以以著作权法规定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条款作为制止未经同意直播游戏画面行为的请求权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