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公平性,构成行为表现为针对"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实施的"引诱、教唆、欺骗""提供""组织、强迫"等关联行为,这些关联行为可以类型化为(准)支配型、帮助型、强支配型的妨害兴奋剂管理行为。作为故意犯,行为人主观上对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必须要有认识,对"兴奋剂"至少要认识到其可能增强运动表现的属性,对"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要认识到是较大规模竞赛的基础事实,明知"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而实施关联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即具有可归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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