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外币之债偿付存在时间差,期间的汇率波动导致实现债权时产生汇率损失。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了外币之债的偿付币种和兑换日,一定程度上可以确定汇率损失的承担。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汇率风险所持态度和具体处理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应在民事立法中确立有利于债权人原则和损失弥补原则,确定外币之债的汇率损失由债务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