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刑法》第294条第五款中规定的特征,每个特征都有对应的具体要求,这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但这些特征中没有规定构成该罪的核心行为、本质特征是什么,而"四个特征"的内容又相对宽泛。因此,为了达到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之目的,在具体认定时司法机关应当不枉不纵,做到刑罚与罪行相适应。